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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 THU Office of Research&Development
東海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111.5.11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無法歸類
點閱:3474
日期:2022-05-11

 

東海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106年5月24日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10月24日第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3月13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4月15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10月14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5月11日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因應專案推動與學術研究需要,特訂定本辦法以延攬優秀研究人員。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校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三級,並再區分為專案型、任務型以及研究型三類;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亦得依計畫執行期程核定聘期,惟經費來源有期間限制者,則配合調整聘期;聘期屆滿如未經原聘單位提交審議通過續聘者,聘約當然終止,應無條件離職。
第  三  條 研究人員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經遴聘作業程序完成甄選,送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評會)審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  四  條 研評會由校長或指定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由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組成。
第  五  條 研究人員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研究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具相當成就之證明,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研究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具相當成就之證明,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一年以上,研究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具相當成就之證明,研究成績優良,並有多篇發表或著作者。
第  六  條 研究人員之工作報酬得依本校「研究員薪級參考表」標準支給,並於研評會召開審議前,聘任單位自籌研究人員之薪資經費來源,如有衍生之年終獎金、勞健保費等人事費用,需一併納入計算。
  研究人員不適用「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與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保險、借調服務、進修、研究、研習及相關獎勵補助等辦法之規定,且不得申請留職停薪(育嬰除外);惟支領薪資者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聘期、出勤、薪資標準、差假、福利、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比照本校約聘人員辦理。
第  七  條 各類型研究人員計畫獎勵得依「東海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與「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辦理。
第  八  條 約聘期滿如有續聘需求,應於聘期結束前三個月提出專案推動具體績效或研究成果,經原聘單位依評審程序辦理考核後,提交研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之。
第  九  條 研究人員考核期間、項目以及標準如下:
  一、專案型研究人員:
  (一)聘任後一年內(聘期未滿一年者以到約日為限),須以本校名義(第一個學年不限於本校或前服務機構)發表於JCR任一領域,且排名於Q1、Q2之期刊論文至少一篇。或以本校名義取得專案,包含專題研究、產學合作、委託或委辦、檢測服務、技術服務等,並與合作機構辦理簽約,主動提供契約副本予研評會存參。如涉共同主持、補助經費等疑義,皆由研評會審議並作為續聘之評估參考。
  (二)無法於時間內發表上述期刊論文或取得專案,聘期於一年期滿(或聘約到期日),未經研評會審議通過續聘者,對外不得再使用該職務稱謂。
  (三)無論是否約聘期滿,須依第八條規定提供書面之「專案執行年度成果報告書」,提交研評會審議及備查。
  二、任務型研究人員:聘任後第一個學年結束前,以「任務執行情形」為主要評核標準,包含進度掌控、KPI 達成率、實施成效以及結案成果等,辦理績效評估。考核標準由原聘任單位自行訂定之。
  三、研究型研究人員:
  (一)聘任後第一個學年結束前:
  1. 論文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於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任一領域,且排名於Q1(領域影響係數名次前25%)者一篇、或排名於Q2(領域影響係數名次25%-50%)者兩篇,作者所屬機構(Affiliation)不限於本校或前服務機構。
  2. 獲科技部計畫補助一件、或提出兩件(含)以上之科技部計畫申請。
  聘任後第二個學年期間及後續每一學年:
  1. 論文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於JCR任一領域,且排名於Q1者至少一篇、或排名於Q2者至少兩篇,作者所屬機構皆須以本校名義發表。
  2. 獲科技部計畫補助至少一件。
  3. 每年於國際會議上發表至少一次。
  特殊系院所聘研究人員非以國際論文發表與科技部計畫申請為主要評核標準者,得依研評會討論決議後另定之。
  (二)指導學生進行專題研究。
  (三)每學期得於本校授課,授課上限為每學期四學分,且不另支鐘點費。
第  十  條   以本辦法聘任之任務型及研究型研究人員,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但有特殊情況,經報請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聘約期滿前,研究人員因專案與任務推動或研究不力等違反聘約應履行之義務,經糾正而未改善,視為違約,本校得經研評會審議通過後解聘。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研究人員離職,應依本校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方得離職。
第十三條 研究人員於聘用期間之研究成果,如係本校企劃或執行研究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除另有約定外,應歸屬本校所有,因前開著作或研究成果所生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聘約規範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