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海外學者來校訪學補助辦法(108.12.18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獎勵研究能量提升
點閱:1179
日期:2019-12-18
| 東海大學海外學者來校訪學補助辦法 | |
| 105年6月1日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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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12月18日第1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第 一 條 | 本校為增進與國際友好大學之學術合作與交流,鼓勵海外學者至本校進行研究與講學,以強化本校學術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海外學者前來本校進行交流之相關規範如下: |
| 一、以姐妹校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為原則,各系所邀請來訪之學者應經專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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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流活動包含訪問研究、講學及其他有助於提昇本校學術研究成果之活動,並以開設全英語授課為優先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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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備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之資格,或因專案研究之需求由各學院推薦,經本校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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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訪學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至少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一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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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單一學院每學年可申請名額以三名為限,全校每學年至多補助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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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補助項目及支給標準如下: |
| 一、本校視預算提供生活費補助。來校訪學期間不足三個月者,補助上限為每月新台幣1萬元;來校訪學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每月新台幣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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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獲得其他經費補助機票費者,得申請補助來台往返經濟艙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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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授課鐘點費依兼任教師支給標準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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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台期間之疾病意外事故保險等費用,由來訪學者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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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邀請單位應自行提供研究相關資源,並協助申請學校各項資源及安排生活等相關事宜。 |
| 第 五 條 | 本辦法補助項目內容與各姊妹校合作協議不一致時,以合作協議內容為準。 |
| 邀請單位得另自行籌措其他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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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本校學術審議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