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學術倫理管理實施辦法(106.11.29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無法歸類
點閱:1493
日期:2017-11-29
| 東海大學學術倫理管理實施辦法 | |
| 106年11月1日第16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106年11月29日第1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第 一 條 | 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落實學術自律原則,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件,特依「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及「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專任教師、約聘教學人員與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兼任研究助理),以下簡稱教研人員。 |
| 第 三 條 |
本校教研人員應遵循專業之學術倫理規範如下: |
| 一、應致力研究工作,以提昇學術水準。 | |
| 二、應秉持誠信與良知從事研究工作,研究歷程與結論皆不應受政治壓力與利益誘惑之影響。 | |
| 三、不得變造、竄改,或不當引用他人資料。 | |
| 四、不得抄襲、剽竊他人作品(電腦程式、藝術成品、以及學生之作業、報告或其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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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著作或學術成果引用他人的作品或資料時,必須確實註明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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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教研人員應該為本人所發表的著作或學術成果負責,妥善記錄並保存相關資料,以供關心人士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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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對於多人著作(研究成果)、論文之作者列名及排序應以實際參與研究之份量為考量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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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擔任著作審查人時,應持獨立、公平、客觀之立場,且不因學術派別偏見、或私人關係而影響評審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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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應遵循教育部送審教師資格有關學術倫理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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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應確實遵守科技部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 |
| 第 四 條 | 本校設置學術倫理委員會,負責學術倫理相關事宜,檢核本校學術倫理教育機制及推廣措施、監督師生涉學術倫理事件處理結果,及督導業務單位辦理學術倫理相關作業。 |
| 學術倫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副校長為召集人,教務長、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二年,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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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倫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第 五 條 | 本校教研人員,應每三年完成至少六小時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課程。 |
| 本校教研人員須選擇修習以下任一課程: | |
|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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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發展處產學與育成中心辦理專利或智慧財產等學術倫理研習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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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務處共同學科暨通識教育中心辦理學術倫理研習課程或工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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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事室辦理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及相關規範研習課程。 | |
| 前項課程內容由主辦單位核發講習證明,由研發處、人事室負責協助教研人員之建置帳號及管理,由教務處負責協助學生之建置帳號及管理。該時數列入教師評鑑之評分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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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校教師,如因升等、資格審查、學術成果等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者,由人事室依據「東海大學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負責處理。本校研究人員得比照之。 |
| 人事室應每年將教研人員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辦理情形提學術倫理委員會核備。 | |
| 第 七 條 | 如本校學生違反學術倫理者,由教務處依據「東海大學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處理。 |
| 教務處應每年將辦理情形提學術倫理委員會核備。 | |
| 第 八 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 九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