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資助辦法(108.4.24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補助研討會及出席國際會議
點閱:1873
日期:2019-04-24
| 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資助辦法 | |
| 94年6月8日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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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凡本校專任教師擬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具備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辦法向學校提出申請資助: |
| 一、未獲會議主辦單位之補助,並依規定已先向教育部或科技部申請補助者。 | |
| 二、同一會計年度,已獲教育部、科技部補助而不能再申請者。 | |
| 三、奉派代表本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 | |
| 第 二 條 | 教師申請本校資助,應於國際學術會議舉行日期之六星期前提出申請。 |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單位主管提出申請,循行政程序提交審查小組審議。審查小組由研發長召集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 | |
| 一、東海大學資助專任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表。 | |
| 二、大會正式邀請函及詳細會議日程表。 | |
| 三、論文被接受之証明文件及擬發表之論文(含摘要)。 | |
| 四、含五年內至少發表一篇學術著作之近五年著作表;學術著作依據「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 |
| 第 三 條 | 前條第二項一至四款文件中有一欠缺者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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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發表之論文,其本校發表教師之國家名稱,以China或Taiwan, China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本校不予資助。教師若發現所投稿件之國名遭擅自修改,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要求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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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經審查核准之資助案,依下列規定資助之: |
| 一、國內部份:比照本校出差費規定辦理。 | |
| 二、國外部份:分全額資助及部份資助兩種: | |
| (1)全額資助包括往返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實際會議期間)暨註冊費。 | |
| (2)部份資助則依照會議之性質、重要性及本校之經費情況,酌予資助往返經濟艙機票費(全額或半額),或註冊費,或生活費。 | |
| 除五年內新進助理教授外,教師於五年內未執行科技部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者,不得申請全額資助。 | |
| 凡依第一條第三款赴國外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視大會補助情況由校長決定資助。 | |
| 第 五 條 | 教師申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為不影響教學,在同一學年度上課期間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在同一學年度內則以資助一次為限。 |
| 同一會議,同一系所、中心、室,若有兩人以上申請時,由該單位就申請人平時之研究成果及所參加會議之重要性綜合考慮後擇一人經所屬院,再提交審查小組審議。 | |
| 第 六 條 | 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應依行政程序辦理請假。並應事先安排補課事宜,亦不得要求支付代課費用。 |
| 第 七 條 | 凡接受資助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於本校學術研究成果資訊系統填報及上傳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及論文全文,並檢附各項支出費用單據,依規定之請款程序向會計室辦理結報手續。 |
| 第 八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