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延攬特殊優秀人才補助要點(109.4.15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獎勵研究及產學合作績優
點閱:1987
日期:2020-04-15
| 東海大學延攬特殊優秀人才補助要點 | |
| 101年9月6日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103年1月15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08年1月9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09年4月15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第 一 點 | 為延攬與留住特殊優秀教師,特制定「東海大學延攬特殊優秀人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第 二 點 | 本要點延攬對象為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以正式納編日計算),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 |
| 二、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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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延攬人正式納入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後,始得支給本要點之獎勵金,但不包括以「客座」名稱延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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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點 | 特殊優秀人才之資格標準為符合下列之一者: |
| 一、諾貝爾獎得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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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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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在各學術領域具有相當成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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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點 | 受延攬人在本校聘任程序應先依教師聘任及服務規程辦理。 |
| 第 五 點 | 受延攬人支給獎勵金數額如下: |
| 一、教授(研究員):每月獎勵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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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每月獎勵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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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每月獎勵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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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期間分為第一學期與第二學期。但實際以受延攬人起聘日至該學期終止。期滿得申請繼續補助,不論聘期是否中斷、受聘期間未申請或未獲補助,至首次延攬起聘屆滿六學期止即不再給予本項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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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講座教授」名稱延聘者,其待遇與福利另依據「東海大學講座設置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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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點 | 由各學院主管薦送後,提送補助延攬特殊優秀人才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 |
| 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人事室主任、研發長組成,如有必要得由校長另聘校內或校外委員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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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點 |
依下列標準審核: |
| 一、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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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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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績效,包含獲國內外重要獎項之肯定、相關優勢領域之論文篇數、產學合作(如獲證專利數、技轉金額等)及其他具體研究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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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點 | 獲核定補助之受延攬人,不得同時重複領取「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 |
| 第 九 點 | 各學院於補助結束前1個月內應繳交績效報告,作為下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之審查依據,獎勵期間中途離退者亦需繳交。 |
| 第 十 點 | 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內,若提前離職,須對本校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已領取之補助金額。 |
| 第十一點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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