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各項辦法 > 東海大學產學合作暨技術移轉獎遴選辦法(110.4.14 修訂)
law_pagetitle
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 THU Office of Research&Development
東海大學產學合作暨技術移轉獎遴選辦法(110.4.14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獎勵研究及產學合作績優
點閱:2045
日期:2021-04-14

 

東海大學產學合作暨技術移轉獎遴選辦法
97年11月19日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12月16日第1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3月21日第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6月19日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4月15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4月14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師及研究人員致力於參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產學合作,將研發成果轉化為產業應用,以提高產學合作及技術移轉成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在本校任教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熱心參與產學合作、技術移轉事項,成效優良足堪表率者。
  教師及研究人員身份轉換且聘期連續者,年資及成果得累計。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獎勵包含下列獎項:
  一、產學合作獎勵:
  (一)產學合作績優獎:獎勵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獎勵名額最多六名,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奬金新台幣一萬元,以資表揚。
  (二)產學合作特優獎:獎勵產學合作特優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獎勵名額二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奬金新台幣三萬元,以資表揚。
  (三)產學合作傑出獎:獎勵產學合作特優獎累計達三次或經由產學合作獎勵審查小組核定為特殊貢獻教師及研究人員,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奬金新台幣十萬元,以資表揚。
  二、技術移轉獎勵:
  依累計技術移轉總金額(含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實收金額)分別頒予以下獎勵,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以資表揚:
  (一)技術移轉績優獎:獎勵技術移轉績優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累計技術移轉總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
  (二)技術移轉特優獎:獎勵技術移轉特優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累計技術移轉總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者。
  (三)技術移轉傑出獎:獎勵技術移轉傑出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累計技術移轉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
第  四  條 前條獎勵之申請條件及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產學合作獎勵:
  前二個年度以東海大學為簽約單位之產學合作計畫,且已結案之件數達 3 件,或產學合作總金額達 120 萬元以上者,得向研發處提出申請,或由研發處推薦後,提交「產學合作推廣委員會」審議。
  已結案之產學合作件數範圍,包含科技部產學計畫及其他產學計畫,但學校已編列配合款之計畫不在其內。
  二、技術移轉獎勵:
  至前年度止,以東海大學為簽約單位者,須檢附合約(含技術名稱、技術移轉金額及對象)、收款證明等文件向研發處提出申請,或由研發處推薦後,提交「產學合作推廣委員會」審議。
  技術移轉總金額為實收總額,不含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多位發明人或創作人,其技術移轉金依貢獻比例計算,申請時須檢附所有發明人或創作人共同簽署之書面證明,說明各人參與貢獻比例。
第  五  條 產學合作獎勵審查小組針對產學合作計畫件數、總金額、管理費、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衍生利益金、產學內容及貢獻等項目,其權重由當學年產學合作推廣委員會決議,以遴選出產學合作績優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再由當年度產學合作績優教師及研究人員中遴選出二名,給予產學合作特優獎,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產學合作推廣委員會」就技術移轉總金額,遴選出本辦法第三條技術移轉獎勵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第  六  條 當年度若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兩目以上之規定者,擇一獎勵。
第  七  條 每位教師及研究人員獲得產學合作傑出獎次數以三次為限,但產學合作績優與特優獎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當年度已獲得本辦法所定各類獎勵者,除第七條前段之限制者外,次年度可再申請第三條各類之獎勵,但已獲得獎勵之年度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技術移轉件數與金額於次年度申請時不得再併進計算。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