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院系所發展重點獎勵辦法(101.4.11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無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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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4-11
| 東海大學院系所發展重點獎勵辦法 | |
| 91年1月16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96年6月6日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98年5月13日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98年12月2日第1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101年4月11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第 一 條 | 為發展本校特色,並配合中長程校務發展,以及提升學術地位或學校整體形象,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為遴選本校院系所發展重點獎勵之申請,特設置審查小組,其成員由校長(召集人)、教務長、研發長及委員聘任若干人組成。前項委員由研發處報請校長聘任之。 |
| 第 三 條 | 本校每年以五個院系所為發展重點獎勵遴選之上限,依年度所編列預算補助。 |
| 第 四 條 | 每年第二學期院系所依研發處公告之受理時段內提出申請。申請院系所應提出未來二至三年院系所整體重點發展計畫,內容包括:發展目標、發展策略、實施項目、實施時程、預算分配、預期效益以及評估管考等。計畫書中應強調經費需求及使用原則,暨對院系所有長效性助益之方案及關連性。 |
| 第 五 條 | 經審查小組核定為發展重點獎勵之院系所,應成立由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之諮議委員會協助其發展計畫之落實實施。 |
| 第 六 條 | 獲得獎勵院系所每一年度執行期滿後應提出成果報告書、經費執行成效和參與成果發表審查會,次年度申請仍需提出執行計畫書供審查小組審查是否繼續獎勵或調整補助金額。獲得獎勵院系所之補助不得連續逾三年。 |
| 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研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行政會議核定後施行。 |
- file:東海大學院系所發展重點獎勵辦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