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申請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細則(108.5.29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獎勵研究及產學合作績優
點閱:2710
日期:2019-05-29
| 東海大學申請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細則 | |
| 99年12月8日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 |
| 102年6月13日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
| 103年4月30日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
| 105年4月26日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
| 106年4月17日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
| 106年6月5日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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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6月25日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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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5月29日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
| 第 一 條 | 本細則依「東海大學申請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推薦獎勵之資格應具備下列兩項要件: |
| 一、近五年科技部計畫至少三件。 | |
| 二、近三年研究成果曾獲「東海大學學術著作獎勵」之B 級著作主要作者1 篇(含)以上獎勵。 | |
| 第 三 條 | 申請方式: |
| 一、研發處提供各學院教師研究、論文資料,依各領域學術成果表現排序,由院通知教師提出申請,並審查推薦至研發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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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除教師向院提出申請者外,研發處得依符合上述第二條資格之專任教師合併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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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審查委員會依據下列標準進行評選: |
| 一、研發處彙整研究表現資料,依其具體研究成果(科技部研究計畫件數、金額、期刊篇數、專書及展演等)評分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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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評分標準:計畫件數佔百分之二十五、計畫金額(依教師計畫總金額除以隸屬學院近五年獲科技部補助計畫總金額之平均值)佔百分之二十五,期刊、專書及展演等佔百分之五十。私校發展研發特色專案計畫計入件數,但不計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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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刊、專書及展演等先依「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勵辦法」計算各級著作作者貢獻權重分數,依獎勵等級換算權重值如下:頂尖級每件佔1、A 級每件佔0.5、B 級每件佔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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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師提供之科技部「獎勵人員傑出研究表現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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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獲得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教育部學術獎、吳大猷先生紀念獎、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等相當獎項,或Nature, Science, Cell 及其系列, Proceedings of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之主要作者直接列第一級,若人數超過上限方進行比分。 | |
| 第 五 條 | 校長召集審查委員依第四條之資料加以評估,選出補助獎勵名單。 |
| 一、補助獎勵共分四級,分級標準及獎勵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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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級:近五年科技部計畫件數5 件(含)以上,近三年學術著作獎勵頂級著作主要作者1 篇(含)以上或A 級著作主要作者3 篇(含)以上,或擔任專業學會理事或國際期刊編輯或其他優良學術表現。核給每月11 單元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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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級:近五年科技部計畫件數5 件(含)以上,近三年學術著作獎勵A 級以上著作主要作者1 篇(含)以上,或擔任專業學會理事或其他優良學術表現。核給每月9 單元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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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級:近五年科技部計畫件數4 件(含)以上,近三年學術著作獎勵B 級以上著作主要作者2 篇(含)以上,或其他優良學術表現。核給每月7 單元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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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級:近五年科技部計畫件數3 件(含)以上,近三年學術著作獎勵B 級以上著作主要作者1 篇(含)以上,或其他優良學術表現。核給每月5 單元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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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元金額由審查委員視當年度獎勵總金額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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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查委員會可依各學門之學術特性,彈性調整補助獎勵名單之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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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教授或相當職級以下人數占獎勵對象人數之最低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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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獎勵人員之績效考核: |
| 獲獎勵人員應於獎勵期滿最後三個月前繳交該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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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抽印本或投稿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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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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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與學術會議之論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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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本施行細則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