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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 THU Office of Research&Development
東海大學校級研究中心管理辦法(111.1.12 通過)
單位:處本部
分類:增設系所或中心
點閱:1618
日期:2022-01-12

 

東海大學校級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101年1月11日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1月12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校級研究中心之運作,加強績效提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校級研究中心為依照「本校教學、研究、服務中心設立與管理辦法」第五條而成立之校級中心。
第  三  條 校級研究中心主任必要時應受邀列席校內重要會議,進行相關業務報告或議題討論。
第  四  條   各校級研究中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繳交年度成果報告書至研究發展處備查。
  各校級研究中心每兩年評鑑一次。研究發展處衡量各中心屬性,送校內外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聘請相關專長領域教師若干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工作。
第  五  條 評鑑委員會應於評鑑年度四至五月期間依相關業務及成效完成審查。審查項目至少包括:
  一、中心之營運方向、組織運作及校務發展目標達成情形。
  二、中心之研究成果、學術貢獻及社會影響力。
  三、以中心名義執行整合型計畫或爭取外部資源情形。
  四、與校內外單位跨領域合作情形。
  五、中心的現況、挑戰及未來因應策略(含前次評鑑審查意見之改善進度)。
  六、新年度工作規劃。
第  六  條 校級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之評鑑報告結果應送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分通過、待改進及不通過等三級
  待改進之中心需於評鑑結果公告後兩個月內,提交自我改善計畫至研究發展處備查,隔年再予以評鑑;評鑑不通過之中心,則提報校務會議予以裁撤。
  校級研究中心接獲裁撤通知後,不得再以該中心名義承接計畫,並應於收到裁撤通知六個月內,完成或結束各項業務及人員、財產與計畫等之移轉。
第  七  條 各校級研究中心應自行籌措收入,以支應各項人事、行政運作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
  校級研究中心承接計畫,悉依「本校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與「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進行管理費提撥及獎勵金分配。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