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教學、研究、服務中心設立與管理辦法(101.4.11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增設系所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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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4-11
| 東海大學教學、研究、服務中心設立與管理辦法 | |
| 101年4月11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第 一 條 | 本校為整合教學、研究及提供專業服務得設立各級中心,以提昇本校學術聲望。為規範各級教學、研究、服務中心之設立程序及考核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各教學、服務單位因配合發展需要,得規劃申請設立系、院、校等三級教學、研究、服務中心。 |
| 三級中心之組成與業務內容分別以系級、跨系所及跨院系為主體。 | |
| 三級中心主任之聘任分別以助理教授以上、副教授以上及教授為原則。 | |
| 第 三 條 | 申請設立中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提出具體計畫及相關文件進行申請程序。 |
| 第 四 條 | 申請設立中心之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背景說明、目標、實施方法、成效評估、組織編制及經費說明。 |
| 第 五 條 | 申請程序分下列三種: |
| 一、系級中心:依序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送校務會議備查。 | |
| 二、院級中心:依序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送校務會議備查。 | |
| 三、校級中心:依序經研發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 |
| 各級教學中心若規劃聘任專屬編制內專任師資者,其設立程序系院級會議外,尚需經研發會議、行政會議、教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並送交董事會核定。 | |
| 第 六 條 | 系院級中心應由各院自行訂定設置辦法,經研發會議審議,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提送年度執行成效及新年度工作計畫至各院考核;由各院成立審查委員會執行考核督導工作。若審核結果不通過,應提報行政會議予以裁撤。 |
| 校級中心之設置應先辦理外審程序,外審委員由校長聘任之。相關管理及考核,另依「東海大學校級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辦理。 | |
| 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