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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 THU Office of Research&Development
東海大學研發處專案計畫中心設置管理要點(110.4.14 修訂)
單位:校務發展規劃組
分類:增設系所或中心
點閱:1594
日期:2021-04-14

 

東海大學研發處專案計畫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98年12月2日第1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4月14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整合研發能量及跨領域資源,並加強產學合作及社會服務,以規範研發處專案計畫中心設置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研發處專案計畫中心(以下簡稱專案中心)係指依專案計畫需求,通過本要點所定審核程序而成立之研究中心。
三、 申請設置專案中心應擬具設置計畫書備審。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成立背景、成立目的、中心定位與發展策略、組織架構及參與人員(含中心主任)、自我營運規劃(含跨領域整合規劃)、運作空間、軟硬體設備規劃、經費來源及預期成效等。
四、  研究發展處得依專案中心屬性,聘請相關專長領域教師若干人,成立審查委員會執行審核督導工作。
  前項督導工作,包括:中心設置、年度執行成效考核、中心裁撤及相關業務特別申請等。
  專案中心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可設置。
五、  專案中心置主任一人,為無給職,由本校專任教師(含客座教師)兼任,綜理中心業務,任期以兩年一聘為原則,得連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專案中心得視需要,依本校相關辦法聘任專兼任人員(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技術人員、臨時人員、工讀生等)。
六、  各專案中心應自行籌措收入,以支應各項人事、行政運作以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
  專案中心承接計畫,悉依「本校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與「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進行管理費提撥及獎勵金分配。
七、  專案中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提送年度執行成效及新年度工作規劃至研究發展處備查。
  各專案中心每兩年考評一次。由審查委員會應於考評年度六至七月期間依相關業務及成效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分為優、良、待觀察及未通過等四級。
八、  專案中心之裁撤:
  (一)專案中心階段性任務完成自行申請裁撤。
  (二)考評結果為未通過以及營運出現重大缺失者,簽請校長核可後予以裁撤。
  (三)專案中心接獲裁撤通知後,不得再以該專案中心名義承接計畫,並應於收到裁撤通知六個月內,完成或結束各項業務及人員、財產與計畫等之移轉。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