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產學與育成中心設置辦法(105.12.28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無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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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2-28
| 東海大學產學與育成中心設置辦法 | |
| 第 一 條 | 本校為推動產學合作發展、研發成果商業化及實用化、新創企業培育及智慧財產權推廣,結合校內研究資源及應用科技,配合國家經濟發展,促進產業升級,特設立產學與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第 二 條 | 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
| 一、整合及統籌辦理本校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及專利申請等行政相關業務。 | |
| 二、執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育成中心計畫等政府補助案,引進政府相關之產業輔導資源 。 | |
| 三、辦理產業之策略聯盟、同業交流及異業交流等活動。 | |
| 第 三 條 | 本中心隸屬於研究發展處,設下列任務編組: |
| 一、行政支援組:統籌中心相關計畫管理、預算控管、知識與資產管理。協助校內各單位協調與資源整合。 | |
| 二、產學合作推廣組:統籌全校產學業務、制訂教師產學獎勵及升等機制,並推廣教師研發成果及鼓勵師生研發技術商品化。 | |
| 三、企業輔導組:推動「深化輔導團」,協助企業申請政府計畫、技術支援、行銷推廣及資金貸款等需求。 | |
| 四、業務活動組:規劃辦理聯合展售會、假日市集等活動,並統籌全校研究能量,帶團參加大型展覽會。 | |
| 五、智財技轉服務組:統籌控管全校智財業務之運作規劃、經營模式暨授權,包含專利、技轉、商標等。 | |
| 第 四 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遴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職級相當之研究人員或職員擔任之。 |
| 第 五 條 | 本中心為因應業務發展之需要,得置執行長、專案經理、行政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聘任。 |
| 第 六 條 | 本中心得聘請本校各系所教師或產業界人士擔任本中心進駐企業之輔導顧問,提供專業領域之諮詢、指導。 |
| 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 file:東海大學產學與育成中心設置辦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