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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 THU Office of Research&Development
東海大學校名、標誌及商標管理辦法(110.8.18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獎勵研究及產學合作績優
點閱:4710
日期:2021-08-18

 

東海大學校名、標誌及商標管理辦法
104年5月13日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6月10日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9月21日第1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月13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8月18日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東海大學(以下稱本校)為有效運用及管理本校中英文校名全稱或簡稱、具有表彰本校形象之標誌(以下統稱標誌)及商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校的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第 三  條 本校商標註冊及管理等,由總務處統籌辦理;涉及校名、標誌及商標使用、權利金管理等,由產學與育成中心統籌辦理。
第  四  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權益及規劃發展策略,設東海大學商標使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5至9人,由總務長、主任秘書、研發長、產學與育成中心主任、保管組組長、教師代表及校外專家學者等共同組成之,研發長為召集人。
  委員經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期間為討論或審議重要事項,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權益保護及策略規劃。
  二、本校商標註冊及申請變更、移轉或維護事項之審議。
  三、有關校名、標誌及商標授權、爭議事項之審議。
  四、本校衍生事業、附屬機構、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涉及校名、標誌及商標使用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  七  條 凡欲使用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者,應經本校同意或授權。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者,本校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禁止其使用。
  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授權為非專屬授權,授權使用對象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附屬機構、社團、教職員工,得以善意且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於不涉及商業利用之業務、學術或其他公益活動,無須申請,逕予授權使用。

  二、各地校友會或系友會、政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法人及合法設立登記之事業單位或其他欲使用本校商標於不涉及商業利用之業務、學術或其他公益活動者,應檢附申請表及使用計畫書向本校產學與育成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校名、標誌及商標授權無償使用。
  各地校友會、系友會,在不涉及商業行為範圍內,無須提出申請得逕予使用校名、標誌及商標之項目如下:
  (一)名片製作。
  (二)印刷品與文宣品。
  (三)電子文宣。
  三、凡涉及商業利用之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及使用計畫書向產學與育成中心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與本校簽訂授權合約書;校內各行政教學單位、附屬機構、社團,得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其決議結果。
第  八  條 校名、標誌及商標授權使用原則如下:
  一、授權對象使用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不得與監製、製造、出產、品質管制、管理、保證、推薦或其他近似之文字或圖樣連用。
  二、授權對象使用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依個案情形得與下列意義之文字或圖樣連用:
  (一)產學合作、產學合作成果。
  (二)育成進駐、輔導廠商。
  (三)專利技術移轉、授權。
  (四)指導、規劃、設計。
  三、非屬前二款規範,但與本校有實質合作關係,且無影響本校校譽之虞的文字,應簽請校長核定後使用。
第  九  條 使用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之被授權者應符合相關法令之品質要求及安全標準,並不得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事;如有違反,本校得立即終止授權並要求相關產品停止公開及販售,已收取之權利金及回饋金不予退還,由此衍生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義務概由被授權者負責,本校並得要求被授權者賠償相關損失。
第  十  條 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授權使用所得回饋金、權利金等收益,依其下列比率分配之:15%由學校統籌運用;85%則由東海大學研發成果專帳專戶統籌運用。
第十一條 商業使用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申請單位應於本校書面通知期限內與本校產學與育成中心簽訂授權合約書。
  有關授權之申請、審議、權利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授權合約書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校校名、標誌及商標等權益受侵害或涉及相關權益爭議時,由本校權責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