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110.10.13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獎勵研究能量提升
點閱:3919
日期:2021-10-13
| 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 |
| 86年11月5日第33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87年3月25日第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89年5月17日第1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00年11月21日第1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08年6月19日第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10年3月3日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10年10月13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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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為提升本校學術水準,鼓勵教師從事學術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本辦法獎勵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中編列「教師學術研究獎助專款」(以下稱本專款)支用研究計畫獎勵、新進專任教師研究計畫獎勵、減授鐘點獎勵、學術著作獎勵及產學合作獎勵。受獎勵之教師在獎金撥款期間,須為本校之專任教師,但本校退休教師不在此限。 |
| 第 三 條 | 本校在該年度研究計畫總管理費,由研究發展委員會建議,經校長核定後,提撥適當比例保留款提供研究計畫管理相關單位行政業務之用。 |
| 第 四 條 | 凡本校專任教師執行科技部(不含科技部產學計畫)、教育部研究計畫結案後,應給予獎勵(非上述之計畫獎勵,請依本辦法第六章辦理),共同主持研究計畫或學校編列配合款之計畫,不可列入本項獎勵。 |
| 上述各項計畫若有特殊情況,得以個案方式申請,經校長核定後,給予獎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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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主持研究計畫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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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數人共同主持之整合型研究計畫,該整合型研究計畫總主持人須決定管理費分配名單及額度,分配給予該研究計畫之各共同主持人。 |
| 第 六 條 | 本專款之獎勵金計算方式以教師該研究計畫管理費之25%計算,惟性別平等議題相關計畫以50%計算,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以3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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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進專任教師研究計畫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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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 | 凡本校新進且初次擔任專任教師者在到校二年內,首次申請科技部研究計畫或其他中央級部會研究計畫未獲核准時,得向本校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經費,核可後給予其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補助。 |
| 第 八 條 | 本項研究經費補助以一次為原則,期限為一年,補助金額最高為十萬元,主持人費用、人事費用及差旅費用不在補助範圍之內,須附收據及黏貼憑證結案。且結案後半年內須比照科技部研究計畫提出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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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減授鐘點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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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經本校學術發展小組核定後,於次學年度減授鐘點: |
| 一、上一學年度獲得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者,得於每學期減授鐘點四小時,共兩學年。 | |
| 二、最近十二學年度曾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十件以上且結案者或最近六學年度曾執行非科技部產學研究計畫總金額800萬以上且結案者,得於每學期減授鐘點三小時。 | |
| 三、最近八學年度曾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六件以上且結案者或最近四學年度曾執行非科技部產學研究計畫總金額400萬以上且結案者,得於每學期減授鐘點二小時。 | |
| 四、最近五學年度曾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三件以上且結案者或最近二學年度曾執行非科技部產學研究計畫總金額200萬以上且結案者,得於每學期減授鐘點一小時。 | |
| 前項研究計畫之範圍,不包含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訂之各項計畫。受獎勵或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之件數,不以任職本校期間為限,但非科技部產學研究計畫,以任職本校期間為限。 | |
| 因執行科技部計畫及非科技部產學研究計畫,而符合減授鐘點者,其減授鐘點數可併計,惟減授鐘點至多三小時。 | |
| 第 十 條 | 若同時符合第九條之各項規定者,擇其一減授鐘點。 |
| 執行減授鐘點之教師,每學期至少仍須授課二學分。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定,不在此限。 | |
| 第十一條 | 符合第十條第一項之教師其所獲得減授鐘點數得保留後累計執行,但需於每學期開學初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執行。如因退休或離職,則未執行完畢之學術減授鐘點將自動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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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術著作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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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關於學術著作獎勵,另依「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學術著作獎勵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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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產學合作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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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關於產學合作獎之遴選,另依「東海大學專任教師產學合作獎遴選辦法」辦理。 |
| 第十四條 | 關於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獎勵,另依「東海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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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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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指導學生申請「科技部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且獲核定執行之指導教師,每案給予獎勵金新台幣5,000元整;未獲核定者,每案給予指導獎勵金新台幣2,500元整。本獎勵金統一於每年6月核撥(獲核定執行計畫者,須於期限內完成報告繳交)。轉調至本校之教師將計畫轉至本校執行者,比照辦理。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