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補助專任教師申請整合型研究計畫辦法(104.10.28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獎勵研究能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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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0-28
| 東海大學獎勵專任教師申請整合型研究計畫辦法 | |
| 101年2月22日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03年10月22日第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104年10月28日第1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第 一 條 | 為鼓勵專任教師申請整合型研究計畫,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本辦法依學校年度預算所編列經費額度核發。 |
| 第 三 條 | 本辦法補助範圍如下: |
| 第一類:申請整合型計畫未獲通過:本年度申請政府部門及產業之整合型計畫若未獲得主辦單位核准者,由總計畫主持人向學校申請小額經費補助。鼓勵申請人繼續以研究團隊之運作形式,促進學術交流,協助整合型計畫之持續性,並於下年度再次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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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本校發起之整合型計畫:本校教師為主所組成之研究團隊,由學校補助小額經費開始運作,以爭取外部整合型計畫通過為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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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每一整合型計畫需含總計畫與2件子計畫以上,總計畫主持人需同時主持1件子計畫。其中總計畫主持人須具備教授資格者為原則。 |
| 第 五 條 | 申請案應檢附以下申請文件: |
| 第一類:申請表(包含未通過評語說明)、原計畫書、未通過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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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計畫構想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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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計畫經費以補助研究人力費、耗材費、文獻檢索費用、論文編修費用為主,但研究主持費、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用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
| 第 七 條 | 第一類研究計畫執行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包括: |
| 一、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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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再次向主辦單位提出計畫申請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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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研究計畫執行期限最多兩年,每年度結束後繳交成果報告,內容為申請外部整合型計畫之進程。若已獲得外部整合型計畫補助,或兩年期滿仍未獲得外部整合型計畫補助者,則計畫退場,團隊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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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八 條 | 一、本辦法補助經學術發展小組審查核定後撥款執行。 |
| 二、申請者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依研發處公告之受理時段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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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