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暨校評鑑委員會組織章程(109.10.14 修訂)
單位:處本部
分類:校務發展及評鑑
點閱:1528
日期:2020-10-14
| 東海大學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暨校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
| 93年11月24日第2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99年4月28日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101年9月6日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102年4月24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102年6月4日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 |
| 102年11月13日第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102年12月17日第19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108年10月2日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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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10月22日第22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109年10月14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第 一 條 | 為有效推動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依據東海大學自我評鑑辦法第四條訂定本章程。 |
| 第 二 條 | 因應本校自我評鑑工作之相關諮詢與指導,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
| 第 三 條 |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聘請適當人士三至五人聘任委員組成,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聘期為三年,聘期至評鑑週期完成。每學年至少召集會議一次。委員為榮譽職,並應親自執行委員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適當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一、學界具學術聲望,並曾擔任大學校長、具學術主管經歷或相當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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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業界具專業聲望,並曾擔任公司負責人、政府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者,且熟稔大學事務者。 | |
| 第 四 條 |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之權責為: |
| 一、審定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之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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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定自我評鑑計劃及自我評鑑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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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定校務自我評鑑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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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定其他重要有關自我評鑑之議案。 | |
| 第 五 條 | 本校為實施行政及教學研究相關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成立校評鑑委員會。校評鑑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執行秘書。每學年至少召集會議一次。 |
| 第 六 條 | 校評鑑委員會之職掌為: |
| 一、研析教育部及專業評鑑機構評鑑規劃及自我評鑑之相關政策。 | |
| 二、規劃各單位評鑑策略目標及發展特色、研訂評鑑項目及指標。 | |
| 三、審議及修訂自我評鑑計畫及推薦自我評鑑訪評委員。 | |
| 四、審議各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與改進成果。 | |
| 五、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 |
| 六、其他有關校務及院系所評鑑之重大決策事項。 | |
| 七、協調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之交辦事務。 | |
| 第 七 條 | 校評鑑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負責召集各單位業務承辦代表組成之,其職責為: |
| 一、編擬評鑑書表及相關作業要點。 | |
| 二、協助組成各單位訪評作業小組。 | |
| 三、負責安排評鑑實地訪評之時程。 | |
| 四、彙整評鑑報告書及相關評審意見。 | |
| 五、協助受評單位之自我改進績效之達成。 | |
| 第 八 條 | 校評鑑委員會委員參與評鑑及審議訪評結果時,若受評對象為其直接所屬單位,應行迴避。 |
| 第 九 條 | 校評鑑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工作情形,應提行政會議報告。 |
| 第 十 條 |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