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發展基金設置與管理辦法(100.12.24 通過)
單位:處本部
分類:無法歸類
點閱:1425
日期:2011-12-24
| 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發展基金設置與管理辦法 | |
| 100年12月24日核定通過 | |
| 第 一 條 | 為提昇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未來發展競爭力,鼓勵本校教師在學術研究、教學、社會服務等方面有更傑出的表現;改善產學能量,提昇本校在國際學術交流;以及與相關研究單位之聯繫和產官學界之合作,特設置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發展基金專款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不定期向外界募款方式為之,並配合本校會計規定設置專款專帳。專款之收支規定,皆依學校會計制度辦理。 |
| 第 三 條 | 捐款人(單位)得以現金、劃撥、信用卡或支票等方式將款項捐贈至專款中。捐款時可指定或不指定捐款用途。 |
| 第 四 條 | 每筆捐款,得由本校出納組開立『捐贈證明』給予捐款人。 |
| 第 五 條 | 專款之各筆捐款得以累積,不依學校會計制度之年度預算方式於當年度將經費核銷。 |
| 第 六 條 | 本發展專款,主要用於下列各項: |
| 一、改善本校教學研究之相關設備和圖書典藏。 | |
| 二、延攬知名專家學者及實業人士到校短期講習。 | |
| 三、舉辦學術研討會、演講活動。 | |
| 四、產學相關推廣教育。 | |
| 五、依捐款人指定用途使用之。 | |
| 六、其他本校研究發展相關業務之用途。 | |
| 第 七 條 | 本專款之使用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專款用途之項目擬定細部工作計劃書並編列預算,並經本處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可提領使用。 |
| 第 八 條 | 本處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成為研發長、副研發長、附屬中心主任及本處各組組長組成。必要時,研發長呈請校長核示另聘請本校教師一至二名為臨時委員參與會議。本委員會除審核基金使用申請,並為本辦法制訂與修訂之當然委員。 |
| 第 九 條 | 本辦法提報校長核備後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