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組織章程(97.7.15 通過)
單位:處本部
分類:無法歸類
點閱:1215
日期:2008-07-15
| 東海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組織章程 | |
| 第 一 條 | 為配合保護智慧財產權,有效防止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本校設置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 本會之委員由下組成如下: |
| 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主任秘書。 | |
| 專業委員:由校長聘請智慧財產權、法律策略、或具電腦與網路等相關專業人員二至四名。各專業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 | |
|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 | |
| 第 三 條 |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電算中心、圖書館、研發處、教務處、學務處及總務處等相關業務單位各指派適當人員一名組成。由本會執行秘書擔任工作小組召集人。 |
| 第 四 條 | 本會之職掌: |
| 一、規劃宣導、制定有關本校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令。 | |
| 二、落實校園軟體、教科書及其他等具智慧財產資料之合法使用。 | |
| 三、訂定及修正本校校園網路及網站之使用規範。 | |
| 四、規劃其它本校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措施。 | |
| 五、建議對違反或不配合智慧財產權執行之單位或個人,進行懲處。 | |
| 第 五 條 | 工作小組之職掌:執行本會決議及所有交辦事項。如有需要,得隨時召集保護智慧財產權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執行事件處理。 |
| 第 六 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以檢討、改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措施。 |
| 第 七 條 |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