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送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
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原民會110年11月2日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傳智條例)第7條規定已取得登記
公告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旨揭總表所列。
三、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作人格權及
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
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
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
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
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二)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
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民會
申請登記。
(三)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
惟應註明出處:
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四、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
(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或電洽原民會業務單位(02-89953955)
- file: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pdf
- file: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總表.pdf
- file:臺教綜(六)字第1100151334號.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