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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研究發展處 THU Office of Research&Development
東海大學衍生事業管理辦法(110.1.13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無法歸類
點閱:1476
日期:2021-01-13

 

東海大學衍生事業管理辦法
105年12月14日第1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2月20日第210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0月23日第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2月18日第1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6月9日第223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月13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為落實產學合作,鼓勵本校教職員生,於本校任職或就學期間,利用本校資源所開發之研發應用、檢測技術、商業基礎及教學諮詢等成果,設立衍生事業,以促進我國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本校其他相關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衍生事業,係指本校教職員生、畢業校友,運用本校資源而產出之研發或其他形式智慧成果衍生之新創事業,校方及技術發明團隊得以技術或勞務作價出資入股該衍生事業。其後依公司法成立公司,本校所取得之股權不得超過該公司50%。
  本校衍生事業有以下模式:
  一、進行商品化開發或提供專業服務之衍生事業。
  二、與政府機構、學術研究機構或企業聯盟,以該研發或智慧成果為商品、專業服務之核心技術之衍生事業。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教職員生如下:
  一、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以約聘方式晉用之專任教師。
  二、專兼任有給之職員、助教、技術人員、技術工友、普通工友及約聘人員等。
  三、學生(含在職專班)。
  前項以外之人員,其他有使用本校資源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校教職員生已離校者,在校期間運用本校資源產生之研發成果,亦適用本辦法。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本校資源,係指:
  一、軟體。
  二、硬體。
  三、網路資源。
  四、場地。
  五、設備。
  六、材料。
  七、人力。
  八、政府補助計畫,所衍生之研究發展成果或智慧財產權。
  九、依產學研相關合作計畫規定,屬於本校應享有之有形資產或無形權利。
  十、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實務上,足以認定為本校之資源者。
第  五  條 衍生事業於籌備期間,須向本校產學與育成中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文件如下:
  一、公司設立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章程。
  三、申請人與合作單位之合作協議書或產學合約書。
  四、衍生事業營運規劃書(含團隊組織、經營策略、風險控管、內控及財務機制等)。
  五、衍生事業盈餘回饋承諾書(含回饋方式)。
第  六  條 本校為審查衍生事業之開辦、營運管考及其他相關重要決策設置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由校長指派副校長一位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研發長、總務長、會計室主任、產學與育成中心主任、法律顧問及管理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召集人得視個案邀請校內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專業意見,必要時得由校長聘任為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衍生事業申請案複審之審議。
  二、校方投資、持股比例及盈餘回饋比例之審議。
  三、衍生事業之營運管考。
  四、其他相關案件之審議。
第  七  條 衍生事業申請審查流程如下:
  一、初審:由產學與育成中心進行書面資料之審查,審查項目必須包括衍生事業營運規劃書中,須揭露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情事,以提供複審時參考。
  二、複審:初審通過者,提送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審議,申請人須出席簡報說明,委員會得就該申請案提出建議。
  三、簽約:複審通過者,須於公司成立後三個月內與本校簽訂「東海大學衍生事業合約書」(如附件)。
  複審未通過者,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得提出申覆;申覆仍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申請案。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之審查重點,包含通過條件及盈餘回饋所載之內容,通過條件,係指:
  一、申請資格。
  二、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市場競爭力、推廣策略及商品化時程等。
  三、營運規劃可行性及可塑性。
  四、與學校教師產學合作計畫之關連性。
  五、未來三至五年財力與成長評估。
  六、申請案需求之綜合評估。
  盈餘回饋係指應回饋予本校之衍生利益金或股權。
第  九  條 衍生事業依公司組織別至少應採下列回饋方式之一:
  一、以股權回饋者: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者,於公司成立時,全體董事應贈與其實收資本額至少5%股權回饋本校。
  二、以現金回饋者:公司成立後,提列每年稅後盈餘至少10%捐贈本校,且須明訂於公司章程中。
  盈餘回饋分配比例如下:
  一、教師所屬院系40%,其分配比例由各院系分配之。
  二、東海大學研發成果專帳專戶30%。
  三、其餘30%由學校統籌使用。
  盈餘回饋之管理及稽核,依循本校會計制度、研發成果專帳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等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教師得於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衍生事業,代表本校擔任董事、監察人、經理及管理職等職務。
  本校持有股份之衍生事業,得依本校持股比例,被選任擔任該衍生事業之董監事,由本校指派專任教師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校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報告該公司的營運狀況。除實支交通費外,董監事酬勞歸屬本校。
  董事及監察人選由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推薦,呈請校長同意之。
第十一條 衍生事業管理委員會應就各衍生事業之營運狀況、年度經營計畫等相關事宜進行管考,並得由衍生事業之經營團隊或由代表本校擔任該衍生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專任教師列席報告營運狀況,亦得提供回饋意見供相關單位做為調整之參考。
第十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參與衍生事業,如有借調或兼職之情事,應依「東海大學專任教師借調辦法」及「東海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及兼課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教師借調至衍生事業兼職時,應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東海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利益資訊揭露。
第十四條 通過申請之衍生事業團隊,本校提供以下獎勵:
  一、協助進駐本校產學與育成中心,第一年進駐期間免進駐費用。進駐辦法依照本校產學與育成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助營運/創業輔導、申請政府貸款、專業諮詢等。
  前項之獎勵,遇有可歸責衍生事業團隊之事由,且未於通知期限內進行改善者,本校得於改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停止獎勵。
  進駐產學與育成中心之衍生事業,如未依規定繳交回饋金,本校可追討該衍生事業於進駐期間所利用本校資源之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衍生事業若使用本校研發成果與智慧財產權,應依「東海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衍生事業若使用本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商標、名稱等從事商業行為,應依「東海大學校名、標誌及商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