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109.6.17 修訂)
單位:學術研究評量組
分類:生物實驗及非生物研究倫理審查
點閱:1608
日期:2020-06-17
| 東海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 |
| 103年5月14日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109年6月17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
| 第 一 條 | 為維護本校教職員生從事生物實驗研究及教學之安全,依基因重組實驗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特設置東海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本會為審議研究計畫與教學之生物材料使用是否根據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而擬定,其職掌如下: |
| 一、持有、保存異動或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之感染性材料之同意及督導。 |
|
| 二、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 |
|
|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缺失改善督導。 |
|
| 四、生物實驗與基因重組實驗室之定期檢核。 |
|
| 五、基因重組實驗之審議。 |
|
| 六、生物安全訓練及健康管理之指導。 |
|
| 七、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 |
|
| 八、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 |
|
| 九、感染性實驗室啟用或關閉之審議。 |
|
| 十、其他生物安全相關爭議問題之審議。 | |
| 第 三 條 |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副校長為主任委員,研發長、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主任、生命科學中心主任、P2實驗室負責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任相關系所代表若干名;除主任委員及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均為兩年,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 第 四 條 | 本會主任委員得指派本會委員之一為執行秘書,以協助業務之執行,執行秘書之任務為分配研究計畫與教學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與生物安全相關事宜之查核。 |
| 第 五 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
| 第 六 條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行政人員或專家列席。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在必要時,可要求計畫主持人或教師提出報告。 |
| 第 七 條 | 本會相關業務之經費,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 |
| 第 八 條 | 本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